王迎春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宁 272000)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刑诉法解释》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刑事法规的施行要求律师跟进学习,一定程度上要改变之前固有的办案思维。从新法规定中寻找依据,运用新法赋予的辩护权和辩护利益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根据《新刑诉法解释》中增改内容,结合自己的一些辩护经验,谈一谈新法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新刑诉法解释》共计二十七章、六百五十五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有效实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刑诉法解释》对刑辩律师业务也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涉及程序权利、调取证据权利等规定的增改,使得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拥有了更大的施展空间和更多辩护切入点。
新解释第二十条:“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二款为法院将案件异地审理提供了依据。
对于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