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燕
(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3000)
要研究一种刑罚制度,首先我们要弄懂它是什么?社会服务令,就是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数量的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的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1]目前在各国实践中,对社会服务令的称谓并不统一,但基本性质均是以为社会提供无偿劳动来进行改造,称谓上也是围绕这一基本性质来确定,例如称为“社区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令”等。在各国实践中,社会服务令既可以作为主刑单独适用,也可以作为附加刑附加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决定服务时间的长短。法院在适用社会服务令之前需要先行进行评估,根据犯人的罪行、个人情况确定是否适于判处社会服务令,而且所在村社区也有其可以从事的劳动。
社会服务令在各国所采用的模式各不相同,因此其法律属性也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作为独立刑罚种类的社会服务。第二、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来代替其他刑罚的社会服务。第三、作为刑罚执行方法的社会服务。第四、作为审查起诉考察手段的社会服务。[2]
第一、引入社会服务令有利于我国的刑法体系逐步与世界刑罚制度接轨。当今世界,轻刑主义、行刑人道主义、教育性的刑罚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刑罚制度的主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