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彦
(山东省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邹城 273500)
1994年初,司法部首次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此后,司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判决通知书,广东、山东、重庆等省市也制定了法律援助判决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它为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性立法支持。中国的法律援助既涉及刑事方面,也涉及民事和行政案件。除法律助理外,还有基层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和公立学校志愿者。中国的法律援助系统于2003年7月开始形成,司法部开始迅速制定法律援助条例[1]。近年来,国家不断关注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会议不断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强度,并通过了相应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措施。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法律援助制度发出了意见。司法部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法律援助的意见。可以看出,相关意见的引入对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和促进法律援助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后,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受到重视,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的行为,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众应尽的义务。
(二)法律援助是一种法治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受案主体减少法律服务费,法院应当减少受案主体,免除案件受理费,免除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