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诸暨 3118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以被告人自愿放弃程序性权利换取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达到“简案快办”“集中力量办大案”的效果。因此,反悔权实质上是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公权力面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效手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具结书的签订表示控辩双方就罪名、量刑等问题达成了合意。该制度下的反悔权,则是指被告人认为前期的有罪供述有损其利益而反悔,主张撤回其认罪供述、撤销具结书的行为。
反悔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主要源于民商法领域,而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对刑事诉讼反悔权缺乏存在的理论空间。而随着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明确赋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反悔权利的正当性,这虽然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但却是保障认罪认罚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被告人自愿接受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和量刑幅度。既然是自愿接受,被告人也完全可以自由反悔有罪供述,这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必然之义。“简程序”不能“减权利”。程序的简化需要被告人自愿放弃程序性权利。因此,为保障必要的诉讼权利,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反悔权是司法制度理应赋予被告人的自力救济途径。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控辩交易制度,不能对罪名定性问题进行协商,但其内核仍属于协商性刑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