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丽
(山东省鄄城县公证处,山东 菏泽 274600)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18.1%,“十三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年均增长700万,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可见发展老龄事业大有可为[1]。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面对发展迅速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政府一直积极构建与老龄化社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引导社会适应老龄化发展需要,为回应人民群众对老年人意见监护制度的需要,国家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等立法响应。但不可避免的是,我国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保障制度和配套政策还有待完善[2]。笔者研究发现意定监护制度与公证制度具有功能耦合点。一方面,意定监护制度与公证制度都具有预防功能。另一方面,公证制度可作为意定监护履行的保障机制,克服信任危机。倘若能将意定监护制度与公证制度融合,那么二者的优越性有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本文以《民法典》出台实施为背景,将公证制度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实践过程进行探讨,为保证意定监护规范合理地履行提供理论支撑。
意定监护合同本质上是被监护人与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主体签订的授予代理委托合同,可分为转移型、即时生效型和将来型三种,在意定监护执行过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是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履行意定监护制度的“白皮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