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晶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概念,指国家提供经费,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工作站点,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问题解答、程序选择以及对强制措施申请变更等帮助,无需审查案件类型和经济状况的司法救济制度。[1]
1.值班律师帮助的及时性
值班律师帮助的及时性,主要体现在时间方面和地点方面上。一方面,值班律师提供帮助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或者经过任何审查,只要被追诉人需要,值班律师即可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都是在看守所和法院,节约路程,随叫随到。
2.值班律师帮助的免费性
虽然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被追诉人享受收益,却不需要为此付出相应的费用,相关费用由当地官方负责支付即可。
3.值班律师帮助对象的限定性[2]
原则上,值班律师的帮助对象可以是任何涉及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由于,本文笔者所探讨的值班律师的相关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刑事上,所以本文中提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员。
1.值班律师制度的萌芽阶段
从2014年到201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试验性立法授权,“两高三部”在部分地方先后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前后历时四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