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行政处罚案例浅析进境集装箱板材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2021-11-25 10:14:56潘能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潘 能

(太仓海关,江苏 太仓 215400)

一、案例主要情况

2020年,某地海关查验人员在对一票进境集装箱板材货物查验中发现,该票进境集装箱每张板材之间用尺寸短于申报货物的木板(以下称短木板)隔开固定,短木板无IPPC专用标识。查验人员查询“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该规格短木板未作为货物和包装进行申报,企业申报货物包装为其他包装。经询问申报企业,企业解释该类短木板为装载集装箱时,将货物板材直接截断,用于隔开、固定货物板材。查验人员通过认真对比短木板与货物板材之间的气味、纹路、材质和新旧程度等特点,判断该短木板为垫木,必须按照木质包装进行申报,检疫查验时应按照木质包装要求进行监管。最终,该票货物以木质包装未申报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对短木板实施检疫处理。

二、木质包装监管法律法规

(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界定与要求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1]依据该办法对木质包装的定义,进境集装箱板材货物中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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