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敬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4)
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其中,40岁以下网民超过50%,学生网民最多,占比为21.0%。[1]网络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也为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空间。2020年8月27日,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张某均是在校大学生,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多个微信账户解封的帮助,涉及诈骗案件300多个,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百万余元,两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大学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案件屡见报端,本来拥有美好未来的大学生,因此前途尽毁、锒铛入狱,这无不让人扼腕叹息,本文将重点研究大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对策。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本罪是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2019年两院又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我们可以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界定为: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网络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刑法将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进行了独立处罚。
本罪侵犯的权益是正常的信息网络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