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在网络时代下,为了更好地研究刑法学,有必要对其限度进行研究。在物理时代下,刑法解释限度很难对网络时代下的一些犯罪事实加以约束,由此导致在刑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其中一种声音认为传统刑法中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网络犯罪,鉴于此,有必要对刑法内容进行修正。还有一种声音认为,虽然传统刑法的内容和网络范围事实存在差异,但是可以通过对刑法的解释扩大其应用范围。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大众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危害,其中一些新型的犯罪内容对传统的刑法理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鉴于此,为了促使传统刑法更好地适用于现在的新型范围,必须对其解释内容进行扩张。通过刑法解释扩张,一方面可以大幅提高刑法内容的活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传统刑法内容和新型网络犯罪二者之间的巨大矛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传统刑法内容解释范围的扩张必须基于社会实际现状,否则会对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造成严重影响。
举例来说,在传统刑法内容中,对欺诈、诈骗罪的解释如下: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随着网络诈骗内容的层出不穷,对原有的传统刑法理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