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及权能

2021-11-25 14:13:25张宇龙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张宇龙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一、所有权理论

(一)所有权及各权能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进行了基本的界定。所谓的所有权,就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①在《德国民法典》九百零三条中,所有权被认为是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物权种类,是其他物权的基础。所有权的客体,在现阶段的法律观念中,仅包括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等特定物。因此,所有权本质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②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242.所有权具有完整的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③占有是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的一种状态,使用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毁其物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加以利用的行为,是物的使用价值的体现。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利用财产并获得经济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的权利,是物的经济价值的体现。处分权是所有人对标的物消费和转让的权利,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体现,也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处分权决定财产的最终归属,所以其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所有权的四大基本权能在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权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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