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近年来,我国很多学者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从理论和制度构建两个层面进行了设想和分析,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还存在着制度欠缺的问题,但其现实需要又是不可忽视的。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该从其重点问题也就是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方向进行探讨。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属于一种新的诉讼样式,所以需要发达国家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同时也需要从理论方面确定其可行性。
行政公益诉讼也被叫作行政公诉,它是一种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具体要求是公民认为行政主体所行使职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但不一定对公民自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向特定机关提出的一种行政诉讼请求[1]。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制发达的一些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成熟的制度,但是各个国家对其的称呼不一致,例如公民诉讼、民众诉讼等,虽然存在一些细节性的差异,但是其基本内涵都是一致的。近些年来,由于社会对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比较大,因此我国很多学者对西方发达法治国家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考察,力求为我国建立科学的、符合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经验,保证制度实施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