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丽洁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30)
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在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发挥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其中证人证言甚至在很多案件中都有着不可或缺性,一些案件如果没有证人证言这种关键性证据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无法继续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将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加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询问,不但有助于解决案件事实的细节性问题和分歧性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发现并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另外重要的一方面是,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因证人出庭作证而得到了行使或更充分地行使,直接言辞的审判原则得以进一步落实,这无疑使得程序的公正性和庭审的实质化得到了更加直观的体现。
我们强调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仅是出于社会秩序、法律权威和案件处理的需要,这种作证义务也是建立在每一个人对于安全的需要基础上的。所以说,证人作证是对国家法律承担的义务,也是对自身安全需要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既具有利他性,也具有利己性,是证人作为社会成员理所当然的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并没有必然的利益上的获取,这使得证人的作证行为的付出性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