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琳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210)
与家庭中的其他兄弟相比较,宋代的在室女只对一份嫁妆具有继承的权利。但与唐朝继承的状况相比,她们获得的嫁妆份额产生了一些变化。宋代女子特别是那些以在室女为代表的女性,其在财产方面拥有的权利有了进一步扩大。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关于“女合得男之半”[1]和“二女与养子均分”[2]的记录,在室女财产数额方面能够获得的有所增加甚至相当于同家庭兄弟的二分之一。然而那时候在重视婚娶陪嫁氛围的影响下,聘财不一定比嫁妆高。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长为了表示对女儿的重视,会提前给女儿筹备一份不错的嫁妆,以便其能够在夫家更有尊严。
1.无继绝子情形下的继承
女儿同样是继承财产的直系血亲,依据女儿之间存在的差距,其继承到的分数也不同。宋代在继承制度上普遍实行“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3]只要有儿子,其余的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姐妹一般就能够得到嫁妆。但是家庭中的被继承人如果没有子孙,在室女会替代他们进而能够继承家族留下来的大部分财产,宋代不但对女儿的继承权予以认可,而且对财产的数额有了进一步限定。[4]总之,自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方式出现之后,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便出现逐渐独立的现象,女性在户绝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得以提高。
2.立嗣情况下的财产继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