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凯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伴随国家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经济结构组成中公民私有财产的地位越发凸显,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不但是公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亦是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但就目前社会发展形势来讲,民商法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依然存在新的问题,有碍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要想更加良好地对公民私有财产加以保护,需要对民商法相关管理规定继续予以完善,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从而推动国家的良好发展。
民商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平等性是其需要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同时亦是民商法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令其法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根本性原则。基于民商法的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平等性原则应保证其在实际运用中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公民,将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作重点保护对象[1]。特别是针对农产品交易而言,民商法务必要公平对待其中的任意一个利益主体,确保民商法保护落实到具体实处。比如,农产品实际交易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行为、不同的地方均要采用统一性的法律原则,确保权益主体受到公平的保护,唯有如此方能使商品经济相应的客观要求得到良好反馈,确保民商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平等性。
关于民商法的被动性原则,其是指唯有在相关利益主体提出法律保护的状况下才能实施干预,同时据此使其法律价值得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