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晓莹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根据就业歧视的生成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具有“受保护特征”的劳动者群体进入用工领域,称之为“职场歧视1.0”;第二阶段是用人单位运用经过科学设定程序的“就业能力测试”或者其他“选拔程序”来挑选劳动者,但客观上造成歧视性后果,称之为“职场歧视2.0”。由于其与“职场歧视1.0”相比在外观上具有隐蔽性,因此属于隐蔽就业歧视的一种类型; 第三阶段是用人单位将以“数据驱动”为特征的算法技术运用于雇佣决策并导致就业歧视后果,称之为“职场歧视3.0”。在该阶段,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息鸿沟”,算法雇佣决策下就业歧视的呈现方式也十分隐蔽,也属于隐蔽就业歧视的一种类型。有效规制“职场歧视3.0”首先需要解析算法雇佣决策下隐蔽就业歧视的生成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
就业歧视在“人机交互决策”这一技术路径下,具体通过人与机器对劳动者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嵌入算法雇佣决策。有关“人机交互决策”的内容与特征具体如下:
1.“人机交互决策”的内容。当前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4],其特点是算法并非价值中立、静态的技术存在,本质是“人机交互决策”过程,既包含用人单位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也包含机器的自动判断,核心内容如图1所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