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理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2021-11-26 14:51:00李弋强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汽车

李弋强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交通出行领域也出现了“共享交通”的理念。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逐渐成为交通出行的新业态。共享出行在给人们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然而,由于共享出行是个新事物,涉及法律主体较多,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厘清交通事故责任成为难题。本文仅以共享汽车为研究对象,探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

一、共享汽车带来的新问题

目前,国内共享汽车存在多种运营模式,如p2p共享租车、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这些运营模式虽然在具体细节上存在诸多不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机动车实际使用者不是机动车所有者,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短期的车辆租赁关系。其次,机动车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是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的信息居间服务而形成的。最后,由于信息化技术的深度介入,机动车所有者、使用者、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三方并不见面,实际约束弱,管理方式更依赖于身份信息审核等后台管理,是一种非现场管理。

笔者认为,共享汽车不管形式如何变化,其法律关系的本质仍然是租赁关系,即机动车使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中介服务,租赁所有者的机动车。但是,共享汽车与传统汽车租赁服务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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