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冲突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2021-11-26 18:51左庆超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冲突权利

左庆超

(山东农业大学,山东 泰安 271018)

一、概念界定

体育冲突是指在体育活动中因各种猜疑引起的斗争、争执、抵触等对立的状态。

二、体育冲突的起源、原因、影响以及作用

(一)体育冲突的起源

体育运动起源于2000多年前的希腊,体育活动主要包括:骑射、决斗等,由于战事不断,古希腊的体育活动和军事联系十分密切[1]。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对近代体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西方文艺复兴运动的爆发,人们逐渐冲破了传统思想的桎梏,在精神层面寻求新的突破,这促进了西欧国家自然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同时新旧资产阶级之间不断更迭,这些因素都为近代体育思想的萌芽、成长提供了适宜的环境。伴随着人文政治、自然科学等学科的不断成熟,体育运动也逐渐成了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

鸦片战争是中西方之间的体育运动冲突的最早起源,当时的西方列强企图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国门,无数仁人志士参与到救亡图存的队伍中来,积极寻求自强求富之法,不仅包括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军事武器,从文化艺术上也积极向西方学习,为西方体育运动的文化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中国体育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伴随着西方体育文化的传入,一系列的学校开始兴起,体育活动开始受到老师学生们的重视,但是由于国内外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西方体育文化思想的传入给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由此引发了一些冲突。

(二)体育冲突的原因

1.历史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是内敛、含蓄的,古代中国基本都是自给自足,体育文化是伴随着几千年的农耕文明而发展起来的,春秋战国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景象,各学派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但当时中国的体育文化依旧是侧重于修身养性、保健养生。后来孔子提出了文武并重的主张,没有被历朝历代所采纳,以前的朝代更加侧重集权、封建专制,学而优则仕更加证明重文轻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体育文化运动是上层的活动,是属于少数人的活动,下层的贫苦百姓依旧未解决温饱问题,古代中国的体育运动并不是全民运动,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

西方文化较为自由、洒脱。与中国文化不同,欧洲先后经历了包括智者运动在内的多项思想运动,逐渐冲破传统封建制度的约束,更加重视人的作用与地位,否定绝对权威,更加倡导个性解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方体育文化运动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断提高,鼓励人们去探索美、发现美,形成了更高、更快、更强的理念,体育运动是人人可以参加的活动,为以后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价值观念的差异

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强调天人合一,存天理、灭人欲,尊重自然规律,按规律办事,侧重修身养性,个人气质的培养,从阴阳五行到太极八卦可能是为了延年益寿,远离疾病。

恰恰与中国人不同的是,西方人更加侧重力量和形体美,追求力量、速度,因此他们更喜欢通过实践活动来探索真理,强调发挥人的积极能动作用,强调逻辑,思维更加缜密和理性,喜欢冒险活动,去发现新大陆,因此这更加有利于西方体育文化运动的发展。

3.地理位置的差异

大陆文明和海洋文明存在一定的差异:大陆平原地形面积最大,种植业十分发达,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家庭模式,男女之间分工明确具体,以一家一户为自然生产单位,所以古代中国的体育文化运动以休养生息为主;以海洋文明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由于陆地较少,河流湖泊众多,不适合发展种植业,更适合发展远洋贸易、海上运输,因此第一次的环球航行是由西方人完成的,海洋文明培养了西方人自由、开放、勇于探索的精神,对西方的体育文化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体育冲突的影响

1.体育冲突对文化的影响

体育冲突是指西方体育文化传入我国之后,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在方法、目的等方面发生激烈碰撞,全球化速度不断加快,体育文化也逐渐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自然会引发体育文化的冲突问题。

2.体育冲突对政治的影响

体育界知名人士的不当言论可能会引发政治方面的冲突,涉及国家利益等敏感话题时,会引起爱国人士的强烈不满,引发国家之间的冲突,影响彼此之间的外交。

3.体育冲突对经济的影响

体育冲突的发生对经济的影响较为强烈,从微观层面来说,关乎每个人的自身利益,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会影响企业的规模效益,如果无法得到合理赔偿,企业只能将其作为坏账。不仅如此,体育冲突有可能引发公司员工的失业,切断经济来源收入,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从宏观层面来讲,大国间的利益冲突,会产生贸易摩擦,影响贸易进出口,引起两国汇率的不断变化,导致两国经济难以平稳运行。

4.体育冲突对法律的影响

体育冲突的发生会造成各方的利益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国家、企业以及公民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这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当法律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时会促进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保持鲜明的时代特征,做到与时俱进。

(四)体育冲突的作用

体育冲突的作用应当一分为二的来看待。

积极作用:

1.体育冲突的发生会造成国家之间体育文化的交流,有利于吸收借鉴其长处,更好地促进本国体育文化的发展。

2.体育冲突的发生能够有效地检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能否合理、有效、及时处理此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消极作用:

1.政治方面:不利于两国的外交发展,引发两国人民之间的不满和民族仇恨。

2.经济方面:不利于两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有可能对全球的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体育冲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我们在看到正面作用的同时,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事件发生的前后如何预防和处理,如何维护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三、体育冲突中的权益主体——消费者

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存在差别。各国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区别[2]。《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消费者的概念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和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人。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得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未作出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范围所做的界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购买生活必需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作为拥有转播权的央视体育以及腾讯客户端,我们知道观众作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购VIP会员,以此来更方便观看体育比赛的转播,是符合消费者的概念范围的。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品分配的最终目的与归宿,生产与生活消费是其构成部分,前者与基本人权存在直接的联系,尤其是在消费者主权和倡导基本人权的今天,后者作为人类的基本需求,成为法律法规加以规制调整的重要领域。

四、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一)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

目前来看,美国肯尼迪是最早倡导消费者权利的人。在其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别国情咨文”中,倡导消费者应具备最基本的四项权利:保障商品安全权;商品信息资料获取的权利;自由选择购买商品权;反映自身意见的权利。该理论提出以后,渐为各国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20世纪60年代成立的国际消费者联合组织,其确定的消费者权利共七项:商品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信息的权利;自由选择购买的权利;听取其意见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接受相应教育的权利;保障健康的环境权利。

政府、社会公众、生产者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义务,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想真正有效地实现,经营者必须要全面地履行义务。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权责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其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多项义务。

消费者通过购买体育客户端的VIP会员来更好地观看比赛直播,但体育冲突发生后体育客户端宣布停止转播,对此行为我是认同的,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造成消费者享受不到其订阅会员服务所承诺的服务,客户端App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看到,经营者应当按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彼此之间有约定的话,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前提是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此外,经营者必须遵守社会约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款,不得强买强卖。同时直播客户端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告知用户其商品、服务应具有的质量、性能、使用范围等,但是显然消费者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其所承诺的商品服务。

(二)关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几点认识

第一:要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

在过去,由于重视生产,忽视消费的作用[3],并且由于我们商品经济不发达,因而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被人们忽视,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而言,他们不仅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应提高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尊重消费者的地位。

第二:增加消费品的种类

消费者观看NBA体育比赛直播目前能够选择的客户端数量相对较少,仅限于央视体育、腾讯客户端等,当体育冲突发生后,如果相应的客户端相继停播,消费者则无法观看正常的比赛直播,消费者购买VIP会员是为了观看直播比赛,其作为一种消费品,也应当将其进行发展,使其更加丰富多彩,增加种类,消费者可以自己决定,自行进行购买,这样实际上也就减轻了消费者总体权益受损的种类。

第三:充分发挥其他相应主体的监督作用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组织具有关键作用,我国的消费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特征。这类组织在消费维权,为消费者服务,协调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第四: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立法方面要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是行政权力的代表,为此应当加强领导,协调督促各个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4]的维护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惩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五、结论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的最终结果可能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最根本的一条规则就是要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来构建整个法律制度,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构建此法律制度并不能单纯依靠一部法律解决,而是要发挥多部门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目前,我国对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研究依然局限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有限的范围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全面构建必须将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多部门法以及消费者团体的监督和保护全部纳入视野范围,从而保证消费安全、公平自由的竞争。当发生体育冲突时,购买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容易遭受侵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各部门、社会公众等多方的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同时要充分发挥好第三方部门的责任,增强消费者协会的影响力。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设法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尤为关键,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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