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探析

2021-11-26 18:51孙盛达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犯罪行为诈骗

孙盛达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在时代发展迅速的今天,网络的迅速普及使得人民的生活愈加幸福与便利,随着全世界网民数量的快速增加,人们在线上的交易愈加频繁,纸质钱币逐渐淡出人民的视野,人民对此类无纸化的交易方式也愈加依赖,但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也在迅猛暴增,严重威胁到各国人民的财产安全乃至于生命安全,并且犯罪的手段也在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往往令人防不胜防。

一、概述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念的界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危害越来越大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学术界对其概念的定义争论不断,其学说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只能通过网络才能实现的犯罪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此类犯罪行为只是将网络当作犯罪行为实现的一种非必要的方式,即将其概念界定为传统诈骗犯罪的网络延伸,即认为网络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此类学者的观点是,作为一种新型诈骗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可以是,利用高科技手段,采用虚构不存在的事实等犯罪方法,对被害者进行欺骗,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1]。而本篇文章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仅是传统诈骗犯罪行为的新发展,也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复杂犯罪行为,而犯罪分子正通过此类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从而通过隐瞒真相等方法对被欺骗者使用诈骗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1.犯罪组织跨国性

从近年来侦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可以得知,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具有组织性和跨国性的犯罪,他们通常将自己隐藏在国外,并且分布在世界各地,比如在泰国、老挝等东南亚国家,以及非洲、欧洲等,诈骗的对象涉及中国的十几、二十几个省市甚至全国范围,同时也存在着犯罪主体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对国外进行诈骗的行为。

2.手段多样性

与传统犯罪相比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再是面对众多犯罪分子一同作案的情况,更多的是犯罪分子采取背后团队支持的情形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冒充电商卖家、公检法等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并且在诈骗得手后,迅速将诈骗金多层转账,使得在受害者报案后,警方无从追查的特点。

3.对象的不确定性

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是通过群发真伪不明的邮件,或者假冒身份打电话来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导致了此类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与广泛性,并且依托于现有的科学网络技术,犯罪分子可采用的犯罪途径较多,比如微信、QQ、邮件、电话等,其使用对象都可能会接收到诈骗信息而成为犯罪对象。据联合国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发生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并且大学生群体也逐渐成为被骗对象中的重灾区,并且受骗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比如说,大众经常接到这样的邮件或者电话等信息:“小孙,我是你经理,我有急事,你往我的银行卡XX打XX钱”“恭喜您中奖了,领奖链接是XX”,此类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甚至是很多的明星或者公众人物也是深受其害,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的涉及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4.手段的隐秘性

随着电脑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防范意识也逐渐提高,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由过去的明面上的诈骗形式逐渐转化为暗地里的犯罪形式,现如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主要有:“窃取商家二维码进行置换、向受害者发送带着病毒的邮件或短信链接、发送虚拟彩票中奖信息、假装好友通过聊天工具进行诈骗”等,并且根据相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犯罪行为方式依旧在不断推陈出新,并且紧跟时代热点,让大众防不胜防。

并且由于犯罪地的位置特殊,发生在网络空间之内,犯罪者和被害人是没有物质上的接触的,并且在此类犯罪中,犯罪主体所使用的银行账户等信息一般都是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的,团伙之间以代号相称,分工明确,互相之间层级分明,只把自己的业务范围和自己的上家单独联系,甚至于犯罪分子紧跟时代潮流,积极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诸如建立虚假基站端发送大量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破解消费者的网银密码等,此类特点等也决定了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的隐秘性。[2]

二、电信网络诈骗打击难的原因

(一)低成本与高收益的诱惑

对于当今时代的电信网络犯罪来说,往往犯罪分子只需要坐在电脑前即可完成犯罪的整个阶段,所需要的仅仅是犯罪者高超的电脑技术,而这对于经验丰富的犯罪者来说,成本付出少所得回报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在这一阶段中,金钱的诱惑是重要的核心驱动力,与所获得的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前期的投入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二)时代发展的不平衡性

现在社会飞速发展,科技发达,线上电子商务、线下物流配送,海量个人与公众信息的监管不严,并且由个人信息聚合成的海量数据资源的潜在应用价值被深度挖掘、公众的隐私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与利用,并且隐私信息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当被心怀叵测之人利用之时,这些原因都成为相关犯罪行为发生的导火索,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频发带来更多机会。

(三)受害人缺乏常识

爱占小便宜是一种心理现象,尤其是阅历尚浅,意识浅薄之人,而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也是利用了大众的这一特点进行诈骗,因此,在此类犯罪对象身上发生被骗的概率极高,例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常常会有这种案情,犯罪分子会时常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向受害人发布一些具有诱惑性的信息,或是优惠劵,或是成人广告、又或是某些群众急迫寻求的东西,而一旦点击开来,这些链接往往都是带有病毒的,后果会造成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犯罪分子会采取进一步的诈骗行为。

(四)立法制度不太完善

由于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对于相关领域的立法依旧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发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时,从侦查阶段,就未有较为清晰的侦查模式与证据搜集模式,目前来说,我国还未正式颁布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还是草案征求意见阶段,这就需要期待未来我国相关领域的进一步完善,期待着进一步立法完善相关领域的整个流程。

三、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的建议

(一)要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力度

要从根源上去解决这个问题,即从立法上去增加执法机关解决此类犯罪行为的执法依据,加大执法力度,从侦查阶段即加强证据的搜集模式,对网络上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发现与惩戒,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加执法透明度。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因互联网技术始于西方国家,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人民的普及率也在逐年上升并发展迅速,但公民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尚且不足,因此政府应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民众进行宣传和警示,使公民意识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导致的犯罪后果的严重性,通过各种方式,向人们宣传防范网络诈骗的措施,可以通过讲解案例的方式,对大众采取“以案释法”教育群众,使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更加透彻。

(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相较于西方国家来说,欧美等国家立法较早,而我国的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惩治经验尚且不足,应当多向西方国家学习,增进交流,在我国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以后,结合国内外经验,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人民权益。

四、结论

我们国家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尽管有时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只要及时完善,做好及时地宣传与立法工作,在警示人民群众对相关犯罪提高警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立法与执法工作,并要多向有相关经验的国家学习,相关问题便会循序渐进地得到改善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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