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臻/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管理系
2020年6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新修订档案法对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一整套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安排”[1]。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档案事业的开放和法治理念,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档案开放利用的期待,将极大地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在地方档案机构改革、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我国档案开放制度亟待研究和完善。
目前,不少学者从中外比较[2][3]或域外借鉴[4]、档案开放审核流程[5]、开放鉴定方法[6][7]、档案开放监管[8]等角度或方面,进行了研究或探讨。笔者通过检索“北大法宝”、爬梳网站资料,以及赴广东、浙江、北京等多地实地调研,在梳理档案开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档案开放制度的若干思考,以期对健全档案开放制度、加强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回顾我国档案开放历程可知,档案走出官府、向社会开放始于1980年[9]。当年5月,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开放历史档案的决定[10]。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颁布《档案馆工作通则》,其第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历史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