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立法的原则和实现途径

2021-11-26 18:51:59张赢予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体系

张赢予

(延边大学,吉林 延边 133002)

自然保护地可以说是我国自然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以自然保护地为延伸的网状保护结构至今已有六十余年的历史,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却存在着自然保护地设置重叠、权责不明和分类混乱无序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了环境法体系的完善,不利于自然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建立起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以国家公园体制为改革的突破口,将立法活动与国家改革决策相衔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自然保护地的基本概述

自然保护地是我国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所设立的一种区划实体形态,运用区化工具对自然地进行管理和保护,以国家为环境保护义务履行主体,达到管理保护目的的公物。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并将自然保护地立法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自然保护地管理力度也随之上升,这对于提升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自然保护地具有行政法中的公物属性。公物一词来源于行政法中所公认的概念,对于我国行政法学者而言,公物是行政主体为满足公共利益而提供给公众共同使用的财产。因为公物的现实目的是保障和增加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公共财产和福利,面向整个社会展开服务,可以供公众无限制且平等地使用。但在公物的利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损耗,这就需要行政主体将公物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在此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和管理部门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以及对社会提供福利的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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