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宇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3)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一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至于何时起存在争议,是从合同订立之日起算还是2008 年1 月1 日起算表述不明确。这也导致了在2008 年前后,部分企业以各种形式辞退大量技术经验丰富,工作年限较长的劳动者。
第二款和第三款表述内容存在漏洞,我们假设一个条件假设,某人在进入某工厂第一年签订期限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年又签订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第二年结束继续工作,则意味着工厂要和这位劳动者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众所周知,盈利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很难做到将该为劳动者提供至退休的一份工作。
其后,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范畴存在不妥。劳动合同订立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派遣劳动法律关系中,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但就劳动者而言,年满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是否能够订立劳动主体存在歧义。最高法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继续从事劳动,未作禁止性规定,即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十五年或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