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晓宁
(河北 邢台 054000)
所谓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主要是因为部分单位自身所拥有的权力,不实施基本建设程序,也不实施工程法律制度、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的在工作日的时候,还未签订正式合同、施工监理合同;不依照规划许可、项目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就给与通过审核;一些项目由于盲目地压缩周期,缩短设计周期,甚至容易导致项目在设计上出现不足等问题,或者是其他缺陷以及施工的质量问题[1]。
部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意识出现不足,主要是对最基本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措施没有进行补充;目前市政工程承包商一般都没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突出的短期行为,很少努力掌握施工质量,为业主提供合格的项目;施工设备不符合施工组织施工技术的需要和施工规范的投资,施工设备的质量和数量在投资的问题上也越来越多;非法分包的现象越来越多,通过投资等渠道,对许多成功的单位或者施工现场在管理的质量上,都非常地薄弱和无用,在市政工程中有许多并行操作。无论是道路、桥梁还是排水工程,都可以通过分期和分段来进行建造。一些隐藏的项目会在一段时间后陷入困境,有的施工单位甚至认为质量有监督控制来进行管理,并且针对质量问题还有人给予监督,所以质量管理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