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荻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动荡剧烈的时期,封建势力的兴起和奴隶主阶级的没落使周朝所创立的“礼”失去了权威和约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以致到“陪臣执国命”。《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王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这些都体现礼崩乐坏,周室衰微,大夫专权的政治变迁。在旧的秩序不能约束社会行为的状况下,亟需新的规范进行约束,同时,摆脱周天子束缚的诸侯也需要新的制度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扩充势力,建立霸权。由此,以管仲、申不害、商鞅、慎道、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顺应时代的要求,提出“事断于法”原则,将法作为行为的准则。对于什么是“法”,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都有明确的阐述。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1]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师也”[2]可见法家之“法”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君臣都应遵守的成文的行动准则,它具有公开性、强制性,是封建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
法家所谓的法是“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3]法家之所以强调法的赏罚功能,是由于他们认为以法治国才是强国之路。这是法家最重要的法治思想之一。管仲在《管子·明法》中说:“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治着,不可巧以诈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