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先秦法家法治逻辑的矛盾

2021-11-26 18:25刘荻
魅力中国 2021年14期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商鞅

刘荻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动荡剧烈的时期,封建势力的兴起和奴隶主阶级的没落使周朝所创立的“礼”失去了权威和约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以致到“陪臣执国命”。《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王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这些都体现礼崩乐坏,周室衰微,大夫专权的政治变迁。在旧的秩序不能约束社会行为的状况下,亟需新的规范进行约束,同时,摆脱周天子束缚的诸侯也需要新的制度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扩充势力,建立霸权。由此,以管仲、申不害、商鞅、慎道、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顺应时代的要求,提出“事断于法”原则,将法作为行为的准则。对于什么是“法”,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都有明确的阐述。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1]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师也”[2]可见法家之“法”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君臣都应遵守的成文的行动准则,它具有公开性、强制性,是封建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

法家所谓的法是“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3]法家之所以强调法的赏罚功能,是由于他们认为以法治国才是强国之路。这是法家最重要的法治思想之一。管仲在《管子·明法》中说:“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治着,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商鞅认为“国乱而地削,病弱而住卑”的原因是“释法制而任名誉”所造成,因此治国必须“言不中发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尚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4]慎道对于法治强国也有充分的认识,他说:“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5]

法家法治思想第二个特点是提倡君主专制。自夏商周开始,君主专制已经成为天经地义的信条。只不过夏商是“君权神授”而周天子除天命之外还有百姓拥戴。到了春秋战国,周室衰微,诸侯峰立,对这些诸侯王的地位,诸子百家态度不同,儒家主张尊君,他们的君唯有周天子。道家从来就是对君权没有好感,而法家则是君权至上的拥戴者和倡导者。慎道说:“贤不足以服不肖,而位势足以屈贤矣。”[6]在他看来,权力地位才是最有力的工具。韩非子更反对君主礼贤臣下,认为:“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主张“人主虽不肖,臣不敢慢”。申不害认为君主应为本体,要善于把握事情的关键,臣子应为其用,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他说:“君知其道也,臣之其事也。”[7]

法家法治思想特点之三是强调法律权威。先秦法家对法律的权威性非常重视,他们认为法律颁行之时就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人包括人君都应当遵守,不应当“释法任私”。商鞅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8]在他看来,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整齐民众,调动民力。因此要求人君要秉公执法。韩非子也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治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9]

二、先秦法家法治逻辑

郑成良教授说:“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是,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10]先秦法家在法治思维中也毫不例外地根植于春秋动荡的历史方位。

人性学说的兴起,是先秦诸子思想文化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它冲破商周神学思想的束缚,使“人”的问题成为诸子讨论的中心。在先秦法家看来,人性是自私的,如何克服人性的自私,使民心、民力整合为强国之力,这是法律的重要使命。管仲说:“大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11]商鞅认为人性都是在不断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他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12]韩非子则把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看做是一种利害关系,无不表现为人的自利性,他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其原因在于“人无羽毛,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13]

基于人性自私理论的认识,先秦法家鄙视儒家的“德政”,认为德政是软弱的,而“法治”才是最好的治国之道。韩非子说:“人性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14]既然人性有善恶,因此,法家的赏罚就成为治理国家的“二柄”。按照韩非子的说法,二柄就是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15]这就是法家赏罚并重思想。商鞅更进一步认为人有“六淫”、“四难”,应当刑多赏少,以高压政策维护统治,让民众止“六淫”。

法家的法治思想还直接受其政治实践的影响。春秋时期各诸侯国逐渐开始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实现“霸业”是当时诸侯大国的政治目标。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法家,其政治目标就是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实现富国强兵,争当霸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先秦法家必然依托诸侯王的权势,因此,君主专制就成为法家推行法律的最好工具。表面上法家所主张的法要求平等、公正、权威,但是他只是将诸侯王作为法令的制定者、推行者,如管仲所言“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实际上法家的法治并没有如西方法典那样限制君王的权力,只不过是君主专制的手段而已。

综上可见,先秦法家法治思想逻辑源自人性之善恶,行于刑德之赏罚,成于君主之专制,三者构成先秦法家法治思想、行为的框架。

三、先秦法家法治逻辑的矛盾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既有君权至上的传统观念,又根植于现实社会实践中,因此,我们能够看到他们思想的矛盾的方面。正是由于自身矛盾性,因此才“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从法治思维到法律之用,无不体现先秦法家思想的矛盾。一是法治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事断于法。“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16]《慎子·威德》而另一方面法家又是绝对君主专制的倡导者,君主超然于法律约束之外,他是法律的制定者,可以为所欲为地变更法律,这不仅使法家的法治主张与君主专制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也使法在所有权上就成为君主的私有财产,或者说是君主用以统治天下百姓的工具。二是法家刑无等级思想与实践的矛盾。先秦法家认为要使法治真正实行,必须“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17]商鞅说:“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8]韩非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9]刑无等级的思想是法家基于当时贵族阶层和守旧势力严重阻碍强国称霸大业而产生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让君主守法,把君主与臣下一视同仁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实上商鞅在推行改革进程中也是将贵族阶层与庶民分类的。三是法治与术治并存的矛盾。先秦法家推崇法治,也推崇君王御人之术,韩非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20]实践中,君王的智术往往与法治产生矛盾,法治提倡公平,强调平等,术治则是君王超越法律的特权政治。法治具有合理的共同取向,合乎现实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观,而术治的本质则是“拳头大是大哥”,是强权政治。由此,法治与术治的并行使得法由君臣百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又蜕变成了君王的统治工具。

小结

先秦法家思想和法治逻辑自身的矛盾是与生俱来的缺失,从法的实施目的来说,表面上是强国争霸,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君王的一己之私。这个矛盾的结果就是君王的一己之私以天下公理的面目出现,法家平等、公正的法治理想就成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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