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佳 吴建华
(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南京 210023)
所谓电子文件就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1]。如定义所示,电子文件的形成、流转、保存与计算机息息相关。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从19世纪40年代至今,计算机已经历了至少四次大规模更新换代,系统也多次升级。一方面,计算机的普及,使电子文件在工作中的利用更加“日常”,数量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另一方面,电子文件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逐渐融入重大事件中,无形中已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数量和重要性的双重压力下,生活中关于电子文件的法律纠纷出现得更为频繁,人们对于传统纸质文件的原始性与电子文件凭证性“孰优孰劣”的质疑情绪持续发酵。尽管法律上我国对电子文件管理的探索早已超越了其法律证据效力判定的初始阶段,但现实条件的变化会引发一系列新问题,在今天重新审视我国电子文件证据地位及效力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仍具有现实意义。
国内关于证据的定义众说纷纭,尚未达成一个统一的共识。目前主要说法有原因说、材料说、事实说和论据说[2]。电子文件的证据性倾向于事实说,即将证据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与现阶段主流所认可的证据材料说存在一定分歧,材料说将证据定义为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将证据载体与案件事实合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