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山 律师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问: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
2016年7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数栋写字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5亿元。2016年8月,承包人进场施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项目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为了办理写字楼销售相关手续,决定补办招投标程序,并于2018年5月向承包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备案的招投文件及合同不作为双方实际执行的文件和结算依据,仅作为备案使用。经过招投标程序后,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中标合同)。前后两份施工合同在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进度款支付等实质内容均不一致。
因拖欠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计9500万元。发包人辩称第一份施工合同无效,应当以2018年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请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前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
1.案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项目
案涉工程为写字楼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招投标项目,属于发包人可以直接发包、签订承包合同的项目,可不经过招投标程序直接签订施工合同。
2.签订第一份施工合同时,并不存在招投标程序
在2016年7月签订第一份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并未确定要经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承包人,更没有约定之后要进行招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