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黎明
(南京大学 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江苏 南京 21009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生态环境越发失衡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升的严重制约因素。长期以来,因为缺乏有效的鉴定评估体系,面对环境损害事件时,环境损害事件受害人常常无法得到合理赔偿。为了有效解决这一困局,满足全国人民对更优质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求,2015年国家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工作。该试点方案的实施,使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时,能够有法可依,从而有效的对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犯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1]。
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 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以下简称《总纲》)等技术规范中规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2]。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评估报告编制及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