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歆琰,张春雷,杨树平,曹艳梅,付翠轻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我国大气污染形势面临着细颗粒物(PM2.5)污染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作为PM2.5和 O3的主要前体物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减排与控制成为当前阶段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
VOCs危害人体健康,损伤皮肤、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甚至诱发各种疾病[1],是二次有机气溶胶(secondary or-ganic aerosols,SOA)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体[2,3]。此外由于 VOCs 排放来源广泛,减排难度较大,国家将VOCs排放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和监控监测对象[4~6]。加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管理,规范VOCs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VOCs排放监督核查和监测工作,力求保证VOCs排放全要素、全环节、全过程、全证据和全结果的合法合规,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通过查阅环境管理部门批复和排污许可,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判定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是否符合批复或者排污许可的工艺及能力要求,确认现有生产工艺及能力与污染预防治理工艺及能力是否符合。
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产品生产各系统的工艺单元与工艺原理;核查各工艺单元生产设备(装置、设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生产能力;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设备(装置、设施)生产工艺控制参数与对应控制对象及其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