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暘
(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 洛阳 471001)
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法制的重要环节,是最广泛最普遍实施环境法律的活动,是使环境法律法规实现的最主要途径。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在我国,目前环境执法难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这种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执法是指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法的活动,其核心是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制定各种行政决定的过程。有学者则将其定义为:“环境行政执法指环境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管理相对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督导促进的行为。”综上而言,我认为,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政府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以落实环境执法职能为目标,对环境行政执法相对人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
合法性原则是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的核心,它是指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等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它要求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享有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执法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