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娟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现代的法律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始终是经济运动的创造物。在经济社会中构造法律体系,人们从社会实践中已广泛接受了经济法律制度这种功能独特的制约手段。《仲裁法》正是架在经济社会的混乱与有序之间的一座桥梁。
理念是隐含在法条背后,更深层次支配法律基本原则、法条具体内容的灵魂性的总纲。理念反映社会实际最本质需求,支配着立法者的立法趋向。理念表达了客观实践,同时也对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仲裁法理念符合国际商事纠纷实践特点和需要,所以仲裁法理念的变化会对国际商事纠纷产生实质意义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深远的。
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公正,仲裁效率。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仲裁法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法理念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和改变。
1.仲裁的民间性
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权,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争议是否适用仲裁解决与当事人决定,仲裁员的挑选,仲裁庭的组成都与当事人决定。仲裁活动不受司法权行政权的干预,具有民间性。
2.仲裁的契约性
商事仲裁的基础是契约即仲裁协议。商事争议的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的方法来解决商事争议,仲裁协议事实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