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殿木
(安徽省环协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88)
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施行。本管理条例共六章51条,其中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包含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14条,包含了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执法要求,明确了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执法的工作要点。
证后管理是指排污单位领证后,根据管理条例的要求,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规定,实现“按证排污”的工作过程。证后管理工作要点是指排污单位落实“按证排污”所做工作的主要内容。
证后执法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单位领证后,根据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按证排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工作过程。证后执法工作要点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关注的主要内容。
排污单位开展证后管理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证后执法工作的依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4]以及排污单位所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还包括相关行业对应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