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鹏 圣昕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一、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体现了“相关部门对权利的保证与尊崇”原则
法律援助是对“相关部门对权利的保证与尊崇”理念的贯彻和落实。对于涉及人们生命、健康、生存、自由和安全等基本权利,通常通过法律援助制度使其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由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给予无偿法律援助。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人们来说,对上述基本权利给予法律援助实质上就是保证与尊崇权利,就是贯彻“相关部门对权利的保证与尊崇”的宗旨和原则。
而法律援助对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适用上的平等则能体现保证与尊崇权利。对于那些合法权利被侵害的人,给予他们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其权利的最好体现。而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则体现我国法治的人性化,体现反对侵权与保护权利并重的法律理念,实质上是保证与尊崇权利的另一种表现。而凡属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以行使辩护权的被告人,有关部门则通过法律援助实现其辩护权,尊重和保障其权利。
二、法律援助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平等对待正是人们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而法律援助对象既包括经济困难的人们,也包括非经济困难的特殊主体,如案件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凡符合相关法定条件者,均给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就是对上述主体的法定事项给予无偿法律帮助,以体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使当事人不会因经济原因而造成规则上的不平等,也不会因非经济原因受到来自家庭或社会的歧视而导致规则上的不平等,依法一律给予维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