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远 艾孜买提·艾沙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在定义不作为是否属于行为之前,我们必须首先阐明行为和不作为的概念和属性。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有害行为在客观现实中具有多种形式,但总的来说,行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行为是指表现为某种身体行为的行为,因为它可以从外部被感知。行为和不行为不能简单地与身体运动区分开,而是从法律评估的角度出发,如果行为者是行为法律无法做到的,它属于行为;相反,如果不是法律所预期和命令的,那就是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区别只能基于某些法律义务。在法律规范方面,当行为者的行为违反被禁止的规范时,它就是行为;而当违反行为准则时,则是不作为。在刑法史上,行为学的理论很多,例如自然行为理论,目标行为理论,社会行为。
自然行为理论,也称为因果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是人类自然意志活动引起的外部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和物理过程。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故意的;另一种是感知上的可能性。因果行为理论在行为的解释上没有问题,就行为的不作为而言,这是没有问题的[1]。由于没有不作为的行为会导致外部世界的变化,因此如果我们执行这一理论,就必须否认行为的不作为,但该理论不承认行为中包括不作为,这否定了一个普遍的主张,即没有行为就意味着没有犯罪
目的论行为理论的核心在于,人类行为不仅是由意志支配的因果现象,而且是实现特定目的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