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施泽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笔者看来,卢梭《社会契约论》主体意涵是一种契约国家与理性政府的公开证成,并在该书中被卢梭赋予了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政治社会)的内在意境。这种公开证成从普适价值的视角下逐渐被打磨上政治权威、政治规则与制度合法性的烙印,于政府伦理精神中熠熠生辉。由于卢梭的学界身份性过于显著,就不对其进行赘述介绍了;这里暂且自《社会契约论》的写作背景与分析起点着手,评述内容的同时对书本之于笔者的深刻印象的观点进行阐述,并就此逻辑绽开主观对于其价值的体认与批判向度。此外,笔者还擅自引证其他学者的相通观点,将书本思想进行头脑风暴式延展,以期此书评蕴有整全意义的学术规范精神,观点不合理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十八世纪法国政治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统治者高举君权神授的旗帜,对普遍民众进行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夺的双重,主体之人被客体化、物化、对象化,丧失其社会禀赋与地位。人权的回归呼唤从整个社会位面均现出一种迫切的姿态;追溯自然状态下人的良知、实现社会的主权在民实况,已为人心之江潮,沛然而莫之能御。梅叶、休谟、霍布斯、孟德斯鸠、洛克等学者,分别基于启蒙理性视角,对宗教、自然观、政治雏形、国家制度、政府设置等前瞻性领域进行详述,这在相当程度上,给予卢梭研究社会契约与政府组成形式以积极的借鉴效用,成为《社会契约论》成书的宏观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