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吉军
(青铜峡演艺公司,宁夏 青铜峡 751600)
“戏曲是以歌舞演故事”,但歌舞剧以及其他多种戏剧也是载歌载舞地表演。“以歌舞演故事”是戏曲表演的特点,但最重要一点,是贯通始终的程式,甚至表现为“形式大于内容”的方式。中国戏曲是独立审美、程式化、诗化的表演艺术,它有很强的观赏性,从装扮到表演,都追求“当众表演”的审美观感,并且还拥有能够独立于内容之外的审美功能,它有独特的演剧形式,表演遵循一定的程式规范;它有虚拟性的、意象化的表达,创造意境抒发情感。
表演程式则着重体现在“功”与“法”上。戏曲表演的程式功法,即“四功五法”,它是戏曲特有的成套技术体系,这是区别于其他艺术门类的本质特征。锻炼四功,基于五法。“四功五法”对戏曲表演的规范性做了细化要求:四功,包括“唱、念、做、打”:唱一一唱腔,念一一念白,做一一情态、动作表演,打一一大幅度舞蹈动作,包括武打。五法,即五种法则,手、眼、身、法、步。手为势,眼为灵,身为主,法为源,步为根,“手”一一手势、“眼”一一眼神、“身”一一身段、“步”一一台步。而“法”是指戏曲表演的法则,是“手”“眼”“身”“步”功法运用的总体规范和美学风格。关于五法中的“法”字,众说纷纭。前者“手、眼、身、步”指四种表演方法,唯独“法”字似乎是归类错误,解释较为模糊。程砚秋先生对“五法”有着个人见解,提出“口、手、眼、身、步”,并指出“口是发声的口法”。此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四功中的“唱”和“念”己经涵盖“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