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兴华 谭晓文 卢昌龙
(1.北京中医药大学 法律系,北京 100029;2.山东行政学院 国际交流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3)
刑事诉讼有偿制度这个名词较少在我国司法语境中探讨,似乎刑事诉讼程序费用由国家支出是不言自明的法理,从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并未提及诉讼费用问题。但实际上刑事诉讼费用在历史上并非一直都由国家全部负担,不少国家刑事诉讼中也都存在着不同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有偿制度,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将刑事诉讼费用归于有罪被告等主体承担,从而优化刑事诉讼资源配置。本文通过对这种与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观念有较大差异的制度的梳理与分析,尝试将一种附条件的刑事诉讼有偿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国家支出制度形成补充。
所谓刑事诉讼有偿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刑事诉讼费用支出由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担,而不是单纯全部由国家负担的制度。刑事诉讼有偿制度并非萌芽于近代,其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在古罗马法的相关制度中已可以追溯到刑事诉讼有偿制度的踪影。根据著名罗马法学家周枏教授研究,古罗马帝政后期由于国库发给的工资不足以支付生活,那时的裁判人员即开始收取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当事人手续费,除此之外败诉方还要承担对方律师费、路费等。[1]有学者认为这即是将所有刑事诉讼成本判由败诉方(有罪被告方)承担,具有现代刑事诉讼有偿制度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