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丹, 姜 军
(北京建筑大学 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44)
建设工程领域的法规和规章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将“工程合同价款”作为罚款基数的规定很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罚则一章,在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责任时,均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计算罚款金额的基数。但是,此类法律责任规定中的“工程合同价款”具体所指是不明确的。
仅从字面含义来看,“工程合同价款”是指一项工程的合同价款,也就是体现在合同文本中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完成工程的对价。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工程合同价款”这一用语存在一定的理解差异,其在合同文本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往往使用与合同价款相关的不同语词,如工程造价、工程承包价款、工程价款、签约合同价等。这些语词本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习惯用语,但是其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在正式文本中的交叉使用,造成了行政执法实践中认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混乱。同时,工程实践中发包人最终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通常与合同文本中确定的价款数额不同,如何确定行政处罚中的“工程合同价款”成为实践中的难题,进而导致针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却发生较大差异,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
合同价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是在工程未发生之时或者开始之初,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合同形成债的关系,明确表示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