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琪
“乐政”一词是西周时期“乐与政通”、“乐礼治政”的高度概括,然而以政治属性为导向的乐舞价值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舞蹈的原始形态是一种以满足自我生理需求为目的的本能运动,这种原始形态的舞蹈是巫觋文化中巫觋为沟通神灵、降神祈福的手段,人类谋取生存与持续发展拼搏的过程中,用乐舞的方式满足精神诉求,表达对超自然现象的敬畏。当上古时期的“舞蹈生命活动”与政治的发生发展相关联,周公的“礼乐治政”将政治制度的建设与社会意识形态有力结合,使得舞蹈的功用性质也从表达生命情调的直接表达转化为巩固政权的手段。周代,从“娱神”到“颂人”再到“治人”,乐舞不断被赋予新的功能,“一方面‘礼’与‘巫’杂糅在一起,而另一方面礼的种种特质和特点又表现出不同于‘巫’的文化内涵。并清晰地展示出一种特有的文化发展方向”[1]可见乐舞的祭祀特性被延续,此外教化和娱乐的“治人”的功能被挖掘,乐舞在继承中发展,保留其自身祭祀的特性同时又被赋予了更多的特征,成为具有祭祀功能和政治导向为目的的艺术活动。周代的“乐制”是在夏、商礼乐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一整套的、较为明确的宫廷礼仪和祭祀的乐舞制度,即礼乐制度,它沿袭了夏、商的宗教崇拜的祭祀的仪式,是封建宗法制度下的产物。
以“制礼作乐”为标志,从“娱神”到“娱人”再到“治人”,乐舞沦为政治工具,其功用性也为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