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国,杨馥菡
(贵州大学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大社会转型期,精神价值体系面临着剧烈冲击,部分民事主体在不当利益驱动下滥用诉权,误导裁判机构作出错误生效文书,侵害他人权益。意思自治、处分原则的适用又为当事人恶意提起司法诉求的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也为利益相关的第三人及时进入纠纷解决程序设置了天然障碍。基于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运而生,有效遏制了恶意诉讼、虚假仲裁的蔓延,为第三人提供了专属的事后救济渠道。就劳动争议仲裁而言,其调整对象、运行机制都较为特殊,一旦出现劳资双方虚构事实,甚至在根本上伪造劳动关系的情形,对于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侵害往往更为隐蔽。目前理论界对于劳动仲裁第三人的研究相对有限,本文着眼于劳动仲裁的特殊性,对现有的保障机制展开可行性分析,以期为“被忽视”的劳动仲裁第三人开辟一条适切的救济通道。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效运行必然地推动了劳动领域的深刻变革,设置一套顺畅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对于解构复杂主体的利益冲突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面对持续攀升的劳动纠纷,我国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多轨制争议解决机制,并针对部分案件推行有限适用的“一裁终局”解决模式,但无论何种案件类型,劳动争议仲裁在化解劳动纠纷的过程中都发挥着桥头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