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宏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10)
目前,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正式的教学方法已经被我国法学院所认可。广义的案例式教学方法都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相对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教学法现在仍然处于辅助的地位。教师在课堂之上列举案例并进行讲评的案例教学模式是大多数法学院推行案例教学法过程中采用的最主要的形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直以来沿用的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教学模式,加之明确固定的教学计划、规范化的整齐划一的教学评价体系以及逐渐压缩的学时等原因,因而在教学课程中更加注重抽象概念、原则、特征的讲授。中国目前实施的案例教学法有多种形式,它们都是法律教育界在中国传统教育模式之下对哈佛模式的判例教学法进行的一种改革或变通[1]。
(1)课程内容繁多。“环境影响评价”的课程包含的内容较多。一般包括了环境、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环境评价体系、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功能及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的特征、环境影响评价的进展等。在进行课程授教的过程中,要按照要求将课程进行依次划分,对于重点难点的问题进行提出强调,激发学生对于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
(2)知识体系更新速度快。就当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和措施都在逐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也发生了全方面的改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管措施也更加严格,从而使得“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内容也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更新完善,涵盖的内容也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