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增娇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33)
2015 年至2017 年是检察公益诉讼的试点阶段,在试点期间,白山市检察院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为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1],2017 年初至2019 年是我们修改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及制定相关具体操作意见的阶段,对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直接的指示就是最高检在2017 年初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分为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前者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使公益受损,由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要求行政机关积极正确履职。后者是指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由法定的机关和组织起诉,要求侵权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特点如下:第一,诉权主体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主体包括检察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第二,诉讼目的是保护公益。通过制止机关或个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来保护公益。第三,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检察监督,二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要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告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 年发布《意见》时正式地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在2017 年正式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一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