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雨晗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 010000)
紧急救治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因得不到患方知情同意,为保障患者的利益,医方可采取紧急医疗救治的权利,即医生在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治措施时,应先取得患者本身或其家属的同意,才可以行使医疗救治的权利。但当医疗机构遇到需要急需采取医疗措施进行救治的患者,并且患者又陷入昏迷,无法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或者无法与患者家属取得有效联系的两难境地时,医方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医疗决定权则有条件地让渡到医疗机构手中,医疗机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即可实施紧急救治的权利。此时的医疗紧急救治权就是权利重新分配的结果。
从理论来讲,患方的知情权包括患者的知情权与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对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病情的了解权。病情的了解权分为患者的病情了解权和患者家属的病情了解权。患者的病情了解权是指患者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并对自己身体状况有基本预判的权利。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 条规定,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状况。在实际医疗活动中,医生为促使患者形成坚实的心理基础,为患者营造良好的修养环境,医生可能会对患者灌输“善意的谎言”,本着“治疗先治心”的原则,从而使患者配合治疗,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