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国内战犯1959年特赦释放的实现

2021-11-29 01:15陈世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反革命战犯中共中央

陈世定

(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四川 峨眉山 614200)

赦免是以国家命令的方式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1],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都是刑事法律制度。大赦是以国家命令的方式对某个时期的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1]245;特赦是以国家命令的方式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免除执行刑罚[1]1281。特赦制度,是对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一类或几类犯罪人实施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对个别犯罪人的法律制度;是免除其余刑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但不是免除其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和有罪宣告的无效。

一、新中国建立后对赦免制度的探索和实行特赦制度的概况

(一)对赦免制度的探索

1.法律宪法对赦免制度的确立。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第7条明确:中央人民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职权[2]。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的赦免制度。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制度,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战犯特赦释放坚持宪法规定的法定原则,其中第27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大会行使大赦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特赦职权;第40条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虽然规定了大赦制度,但是没有施行。从此之后,我国颁布的《宪法》也没有再规定赦免制度,但规定了特赦制度、并予以施行。

2.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大赦制度的探索。1954年12月18日,毛泽东作出释放一批在押国民党战俘的指示,随后周恩来主持召开国务院汇报会议,决定对“在押战俘情况进行调查,做些释放的准备工作”“可以考虑先释放一批小的(如尉官)战俘,对其他较大一些的战俘拟采用大赦的办法。”[3]这是党中央、毛泽东等对国民党战犯思考与探索实施大赦制度的开端。1955年5月12日,毛泽东主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周恩来、朱德等领导人以及李济深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会,其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讨论关于是否适合实行大赦的问题,这是第一次讨论大赦问题的高级别的国务会议。1955年5月25日,黄炎培致信毛泽东表达了民主建国会的意见:大都认为对实行大赦的主张,可在适当时期进行有教育性的、有原则的赦免;并对毛主席博采众长、高度民主的精神特别感佩[4]。5月26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征求党内外对继续镇压反革命和举行大赦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应否大赦及如何大赦的问题,是一个关连到广大群众的政治行动,必须在党内党外更多地交换意见之后,才能作出决定。”[4]133-134毛泽东在修改此通知时,增加了一段话,即“或者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不举行大赦,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反革命气焰高涨,人民不高兴),过几年再谈这事,这种意见,民主人士也有不少人提出。究以何者为宜,请你们征询电告”[5]。

1959年8月2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在杭州致信国家主席刘少奇说:“我想到,今年国庆十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时所谓‘曲赦’,即局部的赦免)。”[5]后来,毛泽东又强调:“凡是改造好了的,我们赦免。按照宪法,叫特赦,不是大赦。”[5]之所以实行特赦而不是大赦,他特别指出:“大赦是危险的,老是赦,一定有问题,一定是统治不巩固,要靠赦来争取群众。我们是对真正改好了的才赦,没有改好的也有希望”[6]。

(二)实行特赦的概况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赦实行了九次,第一次特赦包括战犯、部分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第二次至第七次限于战争罪犯;习近平新时代基于新的历史方位和新的历史使命而对普通刑事犯进行了第八次、第九次特赦。

对国内战犯,确定的总人数为997人,包括伪满州、伪蒙疆和国民党战犯,国民党战犯主要是指解放战争中被俘的和在全国解放以后被捕的蒋介石集团的战犯。经过充分的准备工作,到1959年正式实施第一次特赦时,除之前刑满释放、病亡和其他方式释放等原因,正式听候处理的国内战犯总数为856人(包括伪满61人、伪蒙10人)。[7]按照分批释放原则,第一批特赦释放战犯33人。后来特赦释放六批战犯,分别是第二批1960年50人、第三批1961年68人、第四批1963年35人、第五批1964年53人、第六批1966年57人、第七批1975年293人。第七批是周恩来根据毛泽东1974年12月在长沙再次提到的“还有一批战犯问题”提出的建议,并经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在押的全部战犯293人(除伪满伪蒙战犯3人,国民党蒋介石集团290人,见报的为58人)无条件特赦释放。从1959年至此特赦释放的战犯共7批589人;另外刑满释放战犯65人,在关押期间战犯病亡177人,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予以释放的25人[7]339。这些数合计856人,与1959年第一次特赦时确定的总数相吻合。

二、国内战犯的定罪标准及名单与特赦标准及名单

(一)战犯的定罪标准

1948年,在人民解放军取得连续胜利的大好形势下,为了团结中间力量、孤立顽固势力和进一步打击蒋介石集团中好战分子的嚣张气焰,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朱德总司令发出《惩处战争罪犯命令》,宣布:“凡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进行下列各项罪行(共十项)而证据确凿者,一概以战争论罪。”[8]同时宣布对待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的方针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8]。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公布的对内战战犯的定罪标准。

(二)对国内战犯名单的公布

1948年12月25日,鉴于人民解放军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而面临着如何处置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战争罪犯的问题,这成为了全国各界关注的重大焦点问题,新华社发表了毛泽东撰写的关于陕北权威人士谈战争罪犯名单问题的新闻稿,毛泽东表示:全部战争罪犯名单有待于全国各界根据实际情形提出。但举国闻名的头等战争罪犯,例如:蒋介石、李宗仁等43人,这些是罪大恶极,国人皆曰可杀者[9]。后经毛泽东、周恩来审定,补列了黄维,因此是44人。这个名单是中共中央根据中共中央情报部提供的127名战犯名单中提取出的,是中共中央第一次公布的权威性的战犯名单。第二次是1949年1月26日,新华社公布了中共中央列出的国民党战犯37人补充名单。第三次是1949年4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全国进军令:“奋勇前进,逮捕一切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不管他们逃至何处,均须缉拿归案,依法惩办。”[10]随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俘获了一批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共926人,包括军队系统736人、政府系统46人、党务系统27人、特务系统117人;军队系统中,中将级军官72人、少将级军官388人,校级军官276人;这些人中有65人被确定为首要战犯,被认为在战争中具有严重罪行的国民党党政军特高级官员,包括军队系统的中将整编师长、军长、兵团司令、集团军正副司令,党政系统的省主席、省党部主任或书记长,特务系统的少将站长或相当级别的人员[9]。

(三)实行特赦的标准及名单

特赦的标准,一是按级别确定国内战犯人员标准。由于被俘和被捕的国民党人员复杂,为确定战犯身份,1956年1月,中央公安部按照级别对象公布了国民党战犯的标准:在解放战争期间犯有严重战争罪行的国民党军队的将、校级军官,国民党政府省主席和厅(局)长级官员,国民党、三青团中央委员,省(市)党部书记长和委员,以及特务系统的处战长以上人员[9]。二是以改恶从善的现实表现为特赦释放人员的标准。1959年8月,毛泽东致信刘少奇提出特赦释放应是达到改恶从善的标准,是改造好了的人;1959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明确指出:“我们这次对罪犯的特赦,不同于我国历代反动统治者的大赦,也不同于近代各国的大赦。我们的特赦,是以罪犯是否确实改恶从善为主要标准,也就是以罪犯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实际行动上是否确实以改造好为主要标准。”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也明确了改恶从善的标准。第一次至第六次特赦战犯的标准是确已改恶从善,这是基于其现实表现的标准。新中国的特赦是富有创造性的制度,是有条件的特赦,它始终是以改造人、挽救人为标准和宗旨目的。

特赦的名单。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功德林礼堂举行战犯特赦大会,并指令各地战犯管理所召开全体在押战犯参加的特赦释放大会;宣布首批特赦释放战犯33名,这些都是比较高级别的人员,包括清朝和伪满洲战犯溥仪在内3人和杜聿明等国民党战犯30人。对于国民党战犯包括的原国民党高级将领杜聿明等11人,周恩来总理考虑到这11人多数来自黄埔军校系,而依靠他们来联络大陆与台湾的关系十分恰当,因此,将他们集中住在北京崇文内旅馆,由他们组成专门小组开展工作。

三、对国内战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方针政策的演进

新中国建立后,如何处理国民党战犯,中共中央、毛泽东考虑到处理国内战犯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将其暂时搁置。1953年7月朝鲜战争停战,新中国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并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时期,同时伴随着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因此,将处理国内战犯问题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需要考虑到这些战犯与台湾的关系和关联性,因为这些人并没有完全丧失民族立场,比如,翁文灏、卫立煌先后在1951年、1955年发表声明与台湾当局彻底划清界限,毅然决然弃暗投明,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努力工作,对此,毛泽东在1956年《论十大关系》中强调:“像卫立煌、翁文灏这样的有爱国心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我们应当继续调动他们的积极性”[11]。

1956年1月30日,政协二届第二次会议召开,提出了“争取和平解决台湾”的方针,并相应地对如何处理国内战犯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周恩来提出去台人员凡是返回大陆既往不咎的政策,他指出:“凡是愿意回到大陆省亲会友的,都可以回到大陆来。凡是愿意到大陆参观学习的,也可以到大陆上来。凡是愿意走和平解放台湾道路的,不管任何人,也不管他们过去犯过多大罪过,中国人民都将宽大对待,不究既往。”[12]于是,1月31日,周恩来对陆定一起草的给中央的报告作出批示:政协会后,可放十几个战犯看看[5]。这是中共中央对国民党战犯将实行特赦而释放的重要信号。中共中央政治局开展了专题讨论和分析研究周恩来的批示,认为基于当前国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实现、“一五”计划提前完成、政治经济形势空前稳定的情况,释放国民党战俘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同时从战犯本身的情况来考虑,虽然他们大多数有过重大罪恶,但一般高高在上,而同人民群众直接接触较少,不像直接压迫人民群众的恶霸地主那样,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且,这些人已经经过几年来的关押改造,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许多罪犯已逐渐认罪悔过,愿意做守法公民,并且养成了劳动的习惯,能够在刑满释放后从事正当的职业。因此,释放一批战犯,将有利于孤立、动摇、瓦解境内外的敌人,并且有助于安定社会上和统一战线内部对我们抱有疑惧态度的人的思想,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有利于加强台湾和大陆的联系[9]103。

1956年3月14日-15日,政协二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扩大)召开,到会人员包括了原是国民党的高级将领和政要,如程潜、蔡廷锴、傅作义等,会议着重讨论了周恩来提出的关于释放战犯的问题,在关于战犯问题的专题报告中提出了处理国内战犯的方针政策是集中管教、分批释放;根据中共中央毛泽东“一个不杀”的指示,周恩来认为“对国内战犯处理的原则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3]557的方案是适宜的。他指出:“我们对国内战犯的处理要分步骤进行,要研究让他们怎样去影响台湾。……。先放少数,试一试,看看效果。”[13]他还对释放战犯提出了具体步骤,第一步先集中释放的战犯在北京参观,然后到各地参观,期间允许亲友看望他们,等这些人对新生活适应、对祖国形势有所了解后,再做第二步工作;第二步把他们的思想展开,然后跟他们讨论如何对台湾做工作[3]557。他还说:“毛主席说得对,应跟这些人讲清楚,放他们出去,允许他们来去自由、言论自由,愿意到台湾的到台湾,愿意到香港的到香港。”[3]557在民主讨论中,大家认为中国共产党对待战犯的政策“不是宽大无边,而是伟大无边”[14]。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大家对释放战犯的目的、意义和步骤形成了统一认识,赞成中共中央对蒋介石集团战犯实行的“一个不杀,分批释放,来去自由,言论自由”的政策。随后,中共中央成立了由中央公安部、调查部和统战部主要领导罗瑞卿等5人组成的“处理战犯专案小组”,专门负责有关战犯政策和其他重大问题的研讨与处理,战犯的日常工作由专案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该小组对全国在押战犯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和摸底排查,逐步形成了中共中央处理国内战犯的“一个不杀,分批释放”的决策总方针。

1956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提出:我们正在对蒋介石集团进行政治攻势,争取和平解决台湾,并且宣布只要他们回到祖国来,不管什么人,将一律既往不咎。并要求各地召集政协常委扩大会,或者其他适当范围的座谈会征求意见,还要求中央各部委、军委各部和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讨论,并将情况意见收集上报以便做决定[15]。为尽快扩大征求意见,毛泽东将通知范围扩大到所属地委、省直辖市委和县委,并召集党内外进行讨论征求意见。4月25日,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论述“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时,进一步对宽大战犯政策作了阐述,他指出:“反动势力虽是一种消极因素,但是我们仍然要做好工作,尽量争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11]23还说:“反革命是什么?是消极因素,破坏因素,是积极因素的反对力量。反革命可不可以转变?当然,有些死心塌地的反革命不会转变。但是,在我国的条件下,他们中间的大多数将来会有不同程度的转变。由于我们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如今就有不少反革命被改造成不反革命了,有些人还做了一些有益的事。”[11]36针对苏联肃反扩大化的现象和当前政治形势,他提出了“一个不杀”的主张,指出:“……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这样的人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这是第一条。第二条,可以杀错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的,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第三条,消灭证据。镇压反革命要有证据,这个反革命常常就是那个反革命的活证据,有官司可以请教他。你把他消灭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证据了。这就只有利于反革命,而不利于革命。第四条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杀俘虏历来名声是不好的。……反革命是废物,是害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11]38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毛泽东反复考虑,在1956年5月2日最高国务会议第七次会议上,对释放蒋介石集团的时间问题进一步作了说明。他指出:目前马上释放,时机尚不成熟,理由是“放早了,老百姓还不那么清楚,我们也不好向老百姓说明,还要过几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过的好了,我们再来放”[9]104。

1956年9月13日,在中共七届七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针对党的八大政治报告稿中提出的“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毛泽东指出:“以前都是讲‘镇压和宽大’,是我改成‘惩办’的。‘镇压’那个事情吓人,人家一想,镇压就是杀人”“我们国家根本上不杀人了,再杀人由中央批准。”[16]一词之改,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到执政角色转变的自觉意识。毛泽东还说:“中国历史上,要么就你灭掉我,要么就我灭掉你,没有第三种办法,没有一个妥协的方法。我们采取的道路是第三种方法,就是不把从前当权的、犯过错误的和被自己推翻的人都消灭掉”“不论反革命,敌我,是非,凡是能保存的都保存,都给工作,但是要把是非弄清楚。这就是第三种办法。”[16]以极富创造性的“第三种办法”对待“被自己推翻的人”,这是一种从未有过的对待敌人的办法,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也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不仅要改变旧的社会制度,而且要改造全部社会关系,包括改造人与人的关系,从而真正解放全社会的生产力的本质特征。

同时,为便于管理,1956年中共中央决定将罪犯大集中,把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国民党战犯分别集中关押在北京、沈阳、济南、西安、武汉、重庆、南京、呼和浩特等地的战犯管理所和看守所改造;9月,又将关押在沈阳、北京、南京、武汉、重庆的国民党战犯,除其中少数首要战犯送往中央公安部直属的功德林战犯管理所收押外,其余全部转押于抚顺战犯管理所,共有364人。经过这次大集中,减为抚顺、北京功德林、济南、西安四所,而呼和浩特看守所具体负责对伪蒙疆战犯的关押和改造。

1957年1月29日,公安部向中共中央提出处理国民党少将刘焕东等12名在押病残战犯的意见,毛泽东作出批示:“不但这些人应当处理,其他战犯凡犯罪较轻、表现较好,都应考虑判决释放。”[17]同时他指示:“公安部将战犯全体审查一下,定出一个处理方案送中央审阅。”[17]随后,虽然“反右”影响了特赦释放工作,但是改造战犯工作没有停下,周恩来指示对战犯采取多种办法改造,组织学习讨论和到各地参观;坚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安排劳动生产,推动了战犯的思想转变。通过改造活动和坦白检举运动,摧毁了战犯不认罪的思想,许多国民党战犯说:1949年是反动武装缴械的一年,1958年是反动思想缴械的一年[7]334。1959年6月至9月,功德林战犯三次给中共中央写“感恩信”,并表示愿意为解放台湾贡献力量。

经过几次充分讨论、宣传、酝酿和管理调整,为真正实施国民党战犯特赦政策做好了充分准备。

四、以1959年国庆十周年为契机,正式落实特赦释放政策

1959年,毛泽东认为这个时候实施特赦,主要是又经过几年的发展,现在人民自己站起来了,人民有神气了,问题是个人民问题,因此,实施特赦的条件已经成熟[5]。这年8月24日,他在杭州致信刘少奇说:“确实改恶从善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如办此事,离国庆只有三十几天时间,是否来得及审查清楚?或者不赶国庆,在秋天办理即可,但仍用国庆十年的名义。此事是否可行,亦请召集有关同志商议一下。”[18]为此,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了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9月14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特赦一批罪犯的建议:“在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的时候,对于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实行特赦是适宜的。采取这个措施,将更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继续改造,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19]9月15日,毛泽东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文化教育界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座谈会,通报并征求对特赦问题的意见。

9月17日,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并同意中共中央提出的建议,通过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其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第15项规定,决定在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并明确了特赦释放的具体条件。同日,刘少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宣布: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特赦令是新中国建立来的第一个特赦令。随后,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明确了主要标准是改恶从善,具体为:一是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向人民低头,并且在劳动生产和政治改造中,确有良好的实际表现;二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指示还对特赦的具体步骤、方法、宣传和特赦后的安置等作出了详细要求[21]。

在党的英明政策感召影响下,在耐心细致艰苦的教育改造下,战犯们深刻反思自己罪行,根本转变立场,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同时通过特赦释放收到了良好而显著的社会效果,他们真诚表示戴罪立功,积极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祖国统一贡献力量。他们有的回到社会后成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政协委员、文史专员等,认真工作;有的积极主动为祖国和平统一奔走呼号做贡献,传播祖国统一的政策方针。原国民党第二兵团116军287师861团上校团长刘衍智说: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制定的改造政策取得了伟大胜利,创造古今中外的人间奇迹[22],这充分彰显了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待战犯政策的英明、正确和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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