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烁
政府数据开放许可是规范政府数据开放后数据利用行为的制度设计,一般表现为政府数据提供者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用户使用权限与开放主体职责,为用户开放数据使用权及数据主体所有权提供法律保障。协议既规范数据再利用行为,也为数据资源广泛互用奠定基础,有效保障并促进政府数据的开放性。我国应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与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且统一、多元、兼容的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体系。在形式上,我国应选择专门制定许可协议的规范路径,根据政府数据资源的分类分级设置多元许可使用类型。在内容上,开放许可应遵循平等原则和免费原则;以政府数据资源使用权为适用对象;授予用户符合开放性要求的完整使用权限;尽量减少对用户的使用限制。
受大数据技术驱动,近十年来,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场以鼓励数据创新应用为宗旨的政府数据开放运动。数据资源价值为政府繁荣经济、创新治理方式、优化行政效能创造了重要机遇。各国政府将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确立为实现新一轮政府治理转型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大力促进数据开放利用与价值释放。在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中,数据资源的流通整合程度、数据开发利用深度和数据权益保护力度是数据利用的关键环节,决定着数据利用成效以及制度目标实现。据此,多国建立起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制度,使用开放数据许可协议来规范数据使用者的数据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