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黎梅 吴东庆
(1.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外语外贸学院,广东 广州 510550;2.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计算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225 )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由于美国的退出而搁浅之后,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促成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展协定》(简称CPTPP)的签署。CPTPP总体上是对TPP规则的延续,甚至将TPP规则整体纳入其中。因此,TPP和CPTPP都具有相同的特点:知识产权规则高标准,显失公平和平衡,不能兼顾区域内各成员国,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难以减少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壁垒。进言之,不管是TPP还是CPTPP,知识产权规则都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在区域内的竞争优势,刻意抬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发展中国家为了降低制度成本,引进先进技术和经验,只能被动接受不利于己方的国际规则。因此,TPP和CPTPP注定无法成为未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典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是中国最近签署的经贸规模最大、体现中国话语权的一个重要自贸协定。RCEP知识产权专章是内容最多、篇幅最长,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RCEP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协定)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充分尊重区域内不同成员国经济发展需要和法律制度差异,又为本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为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合理的制度范本。本文在分析和评价RCEP知识产权规则的基础上, 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从衡平知识产权各方对价关系的视角,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