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剑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拥有规模庞大的信息网络产业,每年因个人信息被侵害所引发的案例也多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为了妥善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升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同时也为了与域外相关立法接轨,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了相关法律予以应对。例如,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决定的形式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也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不过,由于不同的部门法均有其不同的立法目标、规范视角及调整手段,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十分零散、不成体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状况仍不尽如人意。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很多学者呼吁应在《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体系化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顺应学界呼声和社会需求,先是在原《民法总则》第111条(现为《民法典》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继而在人格权编通过六个条文对其作出了更为具体的细化规定,初步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及利用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民法的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赋予信息主体一定的民事权益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民法救济,有助于确保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不被他人任意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