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探讨

2021-11-29 12:11:57刘佳
魅力中国 2021年8期

刘佳

(湖南省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一、问题的提出

一开始,在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十几部法律中存在着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提法,但是,各个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关于“无效”所涵射的内容却不尽相同。直至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了确认无效判决这一诉讼类型,虽然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加以规定,但是《行政诉讼法》第75条算是从程序上对无效行政行为加以肯定,并通过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内涵简单加以列举。虽然确立了无效行政行为概念,但是立法者并未制定配套的司法规则使其独立运作。更因为行政行为的多样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有限性,使得是否适用起诉期限饱受争议。

针对确认无效诉讼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们应当首先针对“起诉期限”这个概念进行深度剖析,“起诉期限”是专属于行政法领域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特定的行政纠纷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起诉期限届满之后,行政行为便获得了形式确定力。它不同于民事领域“诉讼时效”概念,两者之间的适用规则和法律效果不同。首先对于起诉期限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其次,如果起诉期限经过,法院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1]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确认无效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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