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的运行与完善

2021-11-29 14:31陈奥琳秦婧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7期

陈奥琳 秦婧雯

摘 要: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是检察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新时代司法价值嬗变、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检察内设机构调整等多重背景下检察机关深挖问题、破解难题、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机制。在目前单个检察院内部会商机制的基础模型之外,探索搭建上下级联动、跨区域协作以及与系统外合作会商机制的扩展模型,可激发检察数据潜力。同时,通过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业务数据分析智能化、做好数据分级管理与保密以及构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数据管理,为会商机制运行提供保障。

关键词:检察业务数据 分析研判 会商机制

一、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概述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这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首次提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这一概念。在组织保障方面,最高检成立了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小组,定期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会商,并根据动议对专门性问题组织临时会商,目前该机制已成为最高检决策层调度业务工作的重要平台。

最高检还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参照《工作办法》建立健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机制的要求,以便于及时分析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关注热点的本地区业务特点、规律、趋势等,为检察决策和业务开展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依托各自区域特点,全国各地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规定先后出台,开始探索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的架构和实施路径,也为本文开展深度研究提供了实践支撑。

二、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一)部门数据存在孤岛现象

数据孤岛是当前大数据和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经过多年的部署发展,检察机关内部积累了海量数据,但是由于国家机关间条块分割相对泾渭分明,同时受到权限、秘密保护、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检察数据还是限于“内部公开”,检察机关内部以及公检法司四家单位之间数据的共享程度仍较低,检察机关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数据壁垒。因此,数据呈现出强烈的局限性和碎片化的特点,数据信息交互性低,大量的数据被闲置,数据智能化程度较低,严重影响和制约检察大数据的集成、分析应用和效能发挥。

(二)业务数据采集遗漏、失真

统计数据的生命在于真实、全面、及時。用于分析研判的数据主要依赖于办案人员对统一系统内案件信息的手工填录,随着案件信息录入愈加精细化、全面化,支持大数据源进一步丰富,有助于获得准确的情报分析。但是受不熟悉填录规则、追求办案指标、办案不严谨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办案人员选择性填录、错误填录的现象比较普遍,统一系统中信息填录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数据质量不高。

(三)数据分析缺乏专业槽深度

通常数据分析缺乏深度和专业槽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技术发展限制,智能化水平不高。当前数据库主要还是来源于提取案卡信息,尚未对文书信息、附件信息进行碎片化提取,导致无法从纷繁复杂的诉讼环节提取出检察官办案情况、证据对比、案件评查等相关数据集,只能依靠人工筛选,分析研判的效率不高,影响分析研判结论的形成;二是人力资源制约,专业人才欠缺。检察机关分析队伍专职人员较少,大多为非统计学专业出身,而且统计人员的大多数时间精力都花费在数据审核统计上,没有注重累计分析统计素材,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整合力度较小,科学分析、深入研判的主动性不高。

(四)相关配套制度存在较大空白

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是对检察业务数据分析报告的研究判断,其终极价值是通过分析研究为检察决策和业务开展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这一目的,仅依赖于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本身是不足够的。尤其是分析研判会商中所涉及的检察业务数据应用安全保障工作十分重要,但当前的数据分级管理、访问权限控制等相关制度和技术仍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会商机制实效的发挥。

三、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模型的搭建与拓展

(一)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的基础模型

单个检察院内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是该项工作的基础模型,也是研判会商的最通常形态。最高检、省(直辖市)级检察院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有一定的共通性,主要对于全国、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的整体业务运行情况、检察业务数据态势进行宏观分析研判,协助领导研判检察工作基本走势,发现改革进程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而市级、基层检察院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聚焦于本区域、本院的业务数据,从中观、微观层面深挖数据背后的原因,纠正偏差并有针对性地研究改进措施,为业务工作开展指明方向。专门检察院和跨区域检察院一方面可以发挥案件集中管辖优势,进行类案专题性研商,反映辖区内该类案件办理特征和规律、预判案发走势;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原有的“去行政化”机制和“跨行政区划”优势,探索建立跨区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新机制。

(二)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的扩展模型

1.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联动机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要进一步加强上下一体化管理,在上级检察院领导下,切实建立起资源共享、分工配合、互动协作的纵向管理机制。做到上下一盘棋,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又坚决落实各级检察院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指导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下级检察院(一般是多个)的检察业务数据情况分析,掌握下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发展状况,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指出业务改进的途径。上级检察院一般为该类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的主体,下级检察院可以参与分析,也可由多级检察院之间联动开展专项业务数据分析研判。

2.跨区域检察院间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协作机制。同级检察院间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着眼于检察业务标准的统一和业务效能的比较,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同级检察院合作开展。跨行政区域间的检察工作开展状况和效果情况是协作会商的重点,业务标准的均衡发展是协作会商的基础价值取向,避免业务不均衡导致的负外部性[1]是其高级价值追求。例如,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中的作用,长三角毗邻地区青浦、嘉兴、苏州三地检察机关以业务分析研判合作为切入点,就如何“聚焦高质量、聚力一体化”主题进行探讨,更好地发挥服务决策参谋、服务业务发展的作用,通过组建青嘉苏三地案管部门分析研判团队、建立分析研判工作协作制度,在跨区域研判会商中依法依规共享案件信息、数据采集,进一步加强区域间业务分析交流。

3.检察机关和系统外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合作机制。检察机关可参与和推动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信息数据对接,实现政法机关跨部门案件信息网上流转和业务协同办理,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选择业务交叉、互相关联的专题共同进行会商研判,形成司法机关保障人民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合力。也可以加强与大数据中心、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依托专业部门进行分析研判,提升分析研判高度、深度与价值。通过外脑的引入拓展分析视野、加强分析客观性、并弥补检察机关技术能力不足,以形成更高质量的分析研判结论。

四、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数据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完善统一系统,切实增强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准确性。建议对前端案卡填录规则进行调整,主要是完善案卡信息相互之间的逻辑控制,就案卡数据项逻辑控制和校验规则进行全面梳理,加强填录控制,从源头上确保相关案件信息采集的完整、准确。

2.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将案件信息填录工作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官业绩考评联动起来,将填录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办案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使用。建立流程监控和信息监管有机结合的常态工作模式,全面建立与公安、法院数据的定期核对机制,定期开展核心数据的内外部通報、核实、校正,及时纠正瑕疵信息。

3.引用技术手段,将大量的人工填录工作,转化为技术支撑,通过OCR识别等功能,从检察官的报告、文书中提取信息,完成自动回填功能,降低数据源的差错率。增加系统对文书和附件内容信息的碎片提取功能,扩大原有案卡项数据采集面,为分析研判提供更多数据支持。

(二)提高业务数据分析智能化

一方面是智能化挖掘数据。检察机关从事业务分析的人员应熟练使用各种系统。最重要的是要熟练应用统一系统统计子系统,统计系统所具备的数据自动生成和案件信息查询两大功能,对实现检察业务数据由办案活动记录自动、实时生成,提供业务分析自动生成和个性化、便捷化、可视化查询使用提供方便[2]。

另一方面要提升数据分析的智能化手段。对于常态化、周期性、全视角的综合类检察业务数据分析报告,适宜制成基础模板,预置数据采集方案、计算公式和图表格式,按需“一键生成”数据基础报告,以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人力,便于集中精力在此基础上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

(三)做好数据分级管理与保密

破除数据孤岛,推动业务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大数据的交互性对于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至关重要,但是也为检察业务数据的数据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各种形式的联合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中,要考量不同主体间的权限差别,通过建构标准化数据分级管理使用制度或专项数据分析的解密流程,解决具体分析中的数据使用权限问题。一方面对数据内容前置审查,并根据数据分级情况采用数字签名、对称加密等方式进行加密处理,严格控制开放范围;另一方面采用列级别访问控制、数据访问接入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对业务数据被超范围或无授权使用予以严格限制,解决实务中存在的数据使用权限问题。

(四)构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的戴明环[3]

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的成果应当反馈到业务中,并通过业务调整来检验会商结论的准确性。所以会商工作机制不能终结于得出会商结论,而是要以会商结论为起点形成一个戴明环,通过分析研判会商的结论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对于业务数据分析中发现的业务数据异常、升降,通过研判会商,深入挖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确定检察工作着力方向,会商结论既是检察长、检委会作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又为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建设,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指明方向,真正发挥研判会商对于检察业务工作的触发、牵引、推动、提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