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保忠, 来 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郑州 450046)
2020年11月18日,山东聊城“辱母案”(又称“于欢案”)被告人于欢出狱。聊城“辱母案”作为一起引起全国讨论的司法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该案距今已过去4年,但留给我们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还远远没有结束。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正当防卫难以认定问题,不仅由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高,也有因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不明而导致的被告人责任过高的原因。“于欢案”一审过程中,聊城中院在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事实不清时,认定正当防卫不成立,判处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可见一审法院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归于被告人一方,被告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正当防卫确实成立时,就要承担正当防卫不成立的不利后果。与案件第一审不同,二审中证明责任分配发生了改变,法院在判定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时对控辩双方的观点都予以了采纳,即控辩双方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都承担了一定的证明责任。可见,“于欢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在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上产生了较大分歧,被告人是否应对构成正当防卫承担证明责任问题引发理论上的争议。
从“于欢案”第一审(无期)和第二审(五年)相差甚远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认定与否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外,“于欢案”还显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