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雨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29)
死生亦大矣。民法以现世人为基准调整生活世界,而死后世界在所不问,但死亡并未终结生者对逝者的追思,并未从无形精神层面消亡死者之人格形象。故而民法又不得不回应死者人格①对该问题域不同的理解,有“死者人格保护”“死者生前人格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人格权利保护”等不同概括和抽象提取法。事实上,对核心问题的提炼已揭示论者对该问题的价值取向和论理基础。笔者将该问题提炼为“死者人格保护”问题,其目的在于,在正文对该问题背后的理论争点进行有效分析和澄清之前,尽可能摒除内含于问题提出中的价值前见和价值判断。此处“死者人格”是基于事实的描述,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判断,表明笔者并未先就死者在规范意义上是否存在人格权或人格利益作出选择,特此说明。是否要保护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我国对此问题的讨论肇始于1989年的“荷花女”案,司法立场从承认死者的人格权利②承认死者具有名誉权的典型案件由“荷花女案”和“海灯法师案”。参见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已失效),〔1988〕民他字52号;199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的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已失效),〔1990〕民他字第30号。到否定死者具有人格权利③1993年8月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法发〔1993〕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死者名誉”的称谓取代之前“死者名誉权”,表明其不再认可死者具有人格权利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