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庆玲
(1.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1;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充分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况所进行的一次伟大创举,是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生动体现。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艰难探索与宝贵实践,以制度建构为线索,以期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探寻些许经验。
在近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由于现实中少有一个国家仅由一个民族构成的情况,“单一民族单一国家”的理念基本难以实现。近代以来,从清末立宪到“五族共和”“国族主义”,所探索的不仅是救亡图存的道路,还有“在实现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的同时防止国家走向分裂”[1]。不同于王朝政治和官僚资产阶级统治下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探索中,历经了民族自决、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三种形式。
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首次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